张良建律师亲办案例
一起强奸案辩护后的思考
来源:张良建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03-03
浏览量:434

1、案情简介:A某系成年男子,未婚,在杭州一理发店理发。2010年六月初,其一女性朋友带表妹B来杭州玩。于是,A某及家人和B某及表姐一起相聚。大家吃的很开心,也喝了很多啤酒。A某和B某最能喝,其他人都喝不下了,相继离开回去休息。只剩A某和B某两人还在喝,喝到快晚上九点了,两人都踉踉跄跄,醉醺醺了。A某骑电瓶车载着B某到其工作的理发店。到了店里,一起上二楼准备休息。两人互相搀扶着上二楼,脚下不稳,两人摔在一起,A男压在B某身上,A某情不自禁就吻了B某,B某也没有反对。A某想跟B某做爱,将B某裤子脱掉,A某也脱了裤子,两人私部有接触,A某正要插入时,哇的一声吐了B某一身,两人立刻没了兴趣,也立刻清醒。女子哇哇哭了起来。清醒后,A某很害怕,立刻打电话给自己老板,说是跟B某发生了关系。老板也很年轻,没有遇过这种事,也不懂得如何安慰B某,遂立刻又通知B某表姐,B某表姐赶到现场,见B某哭泣不停,认为A某性侵B某,B某表姐害怕对表妹家属不好交代,决定先送B某去医院检查。医生听闻事情经过,认为应当报警。B某表姐于是报警。警察来了,做了笔录,并对B某进行了鉴定,鉴定结论是A某与B某发生了性关系。B某一口咬定是A某强奸了自己,于是,公安以A某涉嫌强奸罪刑事拘留了A某。

2、法律规定:

《刑法》:第二百三十六条 【强奸罪】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,以强奸论,从重处罚。

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:

(一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;

(二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多人的;

(三)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;

(四)二人以上轮奸的;

(五)致使被害人重伤、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。

3、办案思路:接受委托后,我们几位律师一起讨论了这个案件,其中一个资深合伙人律师认为,根据案情显示,A某不构成强奸罪,可以做无罪辩护。另一位律师认为,根据案卷显示,有B某的受害人陈述,有B某体内留存A某的鉴定结论,还有B某内裤的精斑等证据材料,虽然跟A某的陈述有差异,但是案件经过公安的侦查程序和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程序,虽然A某是在酒醉的状态下与B某有过性接触,在A某与B某两人的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下,B某的内裤精斑和鉴定结论是对A某很不利的,虽然根据案情觉得A某很冤枉,但是作无罪辩护成功的概率很低,风险很大,所以建议还是作从轻或减轻的有罪辩护。本律师认为,根据案情显示,及当前主流的对强奸案的接触说,构成强奸罪,但是情节明显轻微,本律师分析:只是当时A某由于年轻,缺乏处理该等事件的经验,不该把他老板叫过来,老板又把B某表姐叫过来,闹得众人知道。使得B某从自身的声誉及脸面出发,只得咬住说A某强奸自己。从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来看,A某明显属于情节轻微,主观恶性不大,所造成的后果也不是很严重。所以,本律师决定为A某做减轻的有罪辩护。

4、办案经验总结:根据定下的减轻处罚的有罪辩护思路,开庭辩护着重要把A某情节轻微,主观恶性不大,社会危害性不严重完整地再现给法官,以此来影响法官的内心确认,从而能采纳辩护人的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。为此,本辩护人充分设计了二十多个问题,把整个案情的情节完整地再现在法庭上,结合A某的认罪态度良好,最终法官经评议后,当庭宣判,对A某减轻处罚,作出了处刑一年零八个月的有期徒刑的判决。总的来说,基本上实现了本辩护律师的辩护策略和要求。


以上内容由张良建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良建律师咨询。
张良建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249好评数7
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433号物资大厦10楼1001室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张良建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101*********364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上海-上海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433号物资大厦10楼1001室